台灣人離婚的越來越多,根據公佈資料,台灣去年有6 萬多對夫婦離婚,平均一天177 對,全台累計離婚人口近115萬人,再加上喪偶、分居等類型,台灣已有數十萬個單親家庭。離婚的絕大因素還是感情不睦,因為另一半有了婚外情,而導致感情破裂離婚的,占了近三成!多數人面對配偶的婚外情,會委託專業徵信社來進行婚外情調查,然後抓姦(捉姦),如何抓姦(捉姦)抓的漂亮而不犯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以下提供一些相關法律,讓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跟蹤對方、尾隨拍照,算不算侵犯隱私權?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捉姦(抓姦),會被對方反告侵入民宅嗎?
ㄧ定要會同警察才可以抓,但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採證愈詳細,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通姦事實。
重點是捉姦(抓姦)時原告必要配合警方,製作指證筆錄,表示是經由當事人檢舉,警察才會有進一步的行動,主要是保障警方執法的適當性,之後會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為也都要於24小時內報由檢察官及法官才行,不然警方拒絕配合也是剛好,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為無效,甚而因此吃上官司。
通姦的定義與妨礙家庭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 ,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一方可進行抓姦(捉姦)。
捉姦(抓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抓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 妨礙秘密 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捉姦(抓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或者有性行為證物也行,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