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律之所允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釋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在一個平靜的下午我在電話中聆聽我的委託人小君簡訴她痛苦的婚姻,電話中聽見她的聲音充滿了恨意及傷心,我嘗試安撫小君的情緒與她悲傷的心,在電話裡我大約了解到小君發生的問題,我告訴小君先不需要否決自己的婚姻是否真的有問題因為大部分破裂的婚姻都是從不信任彼此開始。我告訴小君請她把她先生的資料帶出來我先幫他評估看看。
蒐證過程中本公司了解到小君的先生是個大型企業的採購主管,經常會與各個行業的業務人員接觸,夜晚也因為應酬常常跟各種不同的業務人員到酒店消費,小君的丈夫每晚都過著燈紅酒綠的生活,就當本公司調查員深入調查後發現小君丈夫還有一位固定女友,這個外遇對象是該公司配合廠商之業主,也查出小君的先生已經跟對方同居,委託本公司人員幫忙抓姦,抓姦後本公司給予小君專業上的協助。https://www.asia-new.com.tw/surveynew-44.html
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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