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合作離婚律師所追求的目標與絕大多數家庭法律師的目標在程度或種類上並無差異。
大多數律師首先嘗試合作方法。大多數律師同意——而且他們的大多數離婚證人也同意——通過和解解決問題比訴訟更可取。在大多數情況下,律師和他們的客戶通過協議解決有爭議的離婚證人問題,而不是訴諸法院。儘管有能力的離婚證人做出了最齊心協力的努力,但我們都知道並非所有案件都能解決,而那些已經解決的案件有時也不容易解決。
在完成所有工作和審判準備的壓力之後
我們所有人都遇到了最後一刻法院步驟協議的挫敗感。為什麼有些案件直到最後一刻才解決,有些案件根本沒有解決?未解決的離婚證人問題。訴諸訴訟的正當理由在案件開始時並不總是很明顯。許多上訴工作涉及的問題的存在——或至少其嚴重性——直到發生重大發現和談判才浮出水面。如果法律未解決,離婚證人或者律師對法律對其案件事實的適當解釋和適用確實存在分歧,那麼要求法官進行干預不僅合理而且必要。
合作律師可以通過限制有爭議的問題、在可能的情況下規定事實
提前同意接受證據、拒絕採取拖延策略以及其他既實用又體貼的行為來降低訴訟的複雜性和費用。律師可以承諾在沒有敵意的情況下進行訴訟,並可以勸告他們的客戶對另一方有禮貌。但法院對解釋和適用法律擁有最終決定權。現實測試。所有客戶都說他們想要一個公平的離婚證人結果,而且他們中的許多人都是真心實意的。但他們可能對公平有一個非常自私的定義。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