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在兒子出生4年多後,與妻子離婚,沒想到孩子越大越不像自己,直到兒子滿8歲做親子鑑定, 確認不是自己的種,向地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官判准。
男子告訴法官,他與前妻90年9月結婚,91年3月生下兒子,事後想來,可見前妻受胎,並不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 但他當時完全相信妻子,並沒懷疑。
95年底男子與妻子協議離婚,離婚後才發現,孩子長得越大,長相與自己越不像,他不得不起疑,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 99年送親子血緣鑑定,顯示孩子確實非他的種,但戶籍資料仍登記是孩子的生父,請求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法官指出,民法定有明文,胎兒出生日回溯第181天起至第302天止,為受胎期間,妻子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但男子的兒子在91年3月出生,回溯至結婚日期共177日,故受胎期間並非婚姻存續期間,因此無法適用婚生推定。
又經親子血緣鑑定,雙方並無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可見雙方之間並無親子關係。
發佈時間 : 2014 / 04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