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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2017-08-16

【蘋果日報】 2015-09-21 Jim
一名人夫懷疑妻子外遇有小王,去年他偷看妻子座車的行車記錄器,發現妻子開車時與不知名友人談及她與一名男子嘿咻,還害男子下體受傷,丈夫再趁妻洗澡時偷看妻手機,驚見男子傳送露鳥照給妻子,丈夫翻拍露鳥照後,對男子提告求償,但地院認定羅男偷拍所得照片無「證據能力」,依法全都不能採用,今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被告男子強調,自己與婦人是舊識,並無不當往來,且人夫的蒐證都是用偷錄的,已屬違法,不能採信,地院審理認為,丈夫提出的證據,有妻在車上的行車記錄器對話、妻躺在不知明男子大腿上照片、男子傳給妻的露鳥照、丈母娘與妻談論外遇的簡訊,但全是偷拍翻攝,蒐證未經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監聽票、搜索票,依《通訊保障監察法》均不能當證據,且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男子是小王,判人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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